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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是由農業產業單位和個人為主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會員主要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河北省。本會英文譯名為:HeBei Agriculture Inducery Association,縮寫:HBAIA。

第二條 本會以服務會員、服務“三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河北省社會組織黨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網址為:9huace.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農業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促進會員及行業誠信自律;

(二)承接政府及有關部門轉交和委托的有關“鄉村振興”方面的任務,向有關部門反映農業產業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農業學術研討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培訓、交流及示范推廣,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充分發揮協會的人才、觀念、思路、技術、管理、條件、互補、龍頭帶動、傳播、品牌十大優勢,為會員及廣大農民提供信息、管理、技術、資源、流通、維權、立項、咨詢、對外交流及評價認證等十項服務;

(五)加快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產業管理和技術水平,促進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經營規?;蛞欢ǖ膶W識和經驗;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材料,包括:

1. 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誠信承諾書;

4.其它相關材料。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四)繳納會費;

(五)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時,由理事會或提議的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6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理事單位負責人或被理事單位授權代表;

(二) 在農業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學識或特長,社會信譽

良好,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三)自覺遵守協會的章程制度,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在農業領域有一定成就或影響的專家型個人會員。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三)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1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變更理事代表,書面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報送材料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變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在理事會內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協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

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三)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臨時理事會議原則上由會長主持,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時,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30-53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三)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臨時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由會長主持。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時,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0-25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如須繼續連任,須報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或委托主要負責人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議;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1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監事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主席和副主席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履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或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或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6月30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改并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