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建養殖場需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2. 農業部令(2010年 第7號)《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2. 農業部令(2010年 第7號)《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規定,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符合以下條件:
1.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2. 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 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注意: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1. 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 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4. 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5. 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6. 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注意: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1. 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2. 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3. 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 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 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6. 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注意: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除了以上條件,還當符合下面這幾點:
1.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3. 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4. 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5. 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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