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印發了《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及其配套制度,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具體內容吧!農產品質量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能力,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公眾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農村部相關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追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是指運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蹤記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和產品流向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滿足政府監管、企業經營和公眾查詢需要的管理措施。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屠宰廠(場)和個人,以及生產經營農業農村部負責認定的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加工廠。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推進建設國家統一的食用農產品追溯平臺,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食用農產品追溯標準和規范,完善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負責指導本系統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工作,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承擔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臺”)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等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支持引導。根據需要可指定相關事業單位承擔平臺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編制本系統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規劃,加強國家追溯平臺推廣運用,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四掛鉤”意見,統一追溯標識,加強政策支撐與追溯技術設備研究,推動重點產品、重點領域、重點地區農產品追溯先行先試。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本級農產品追溯平臺逐級與國家追溯平臺對接,實現數據共享、業務融合,支持本域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主選用部、省、市、縣級農產品追溯平臺,開展責任主體和產品流向的追溯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農業農村部出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相關政策意見等。
支持各地通過立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支持各地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物聯網、車聯網、5G等現代追溯技術和設備,探索不同品種、不同場景下的農產品全程追溯技術和模式。
第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市場監管、商務、教育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鼓勵域內有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機關學校食堂等重點領域開展農產品追溯先行先試,推動產地農產品追溯信息順利傳遞到下游流通消費環節。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納入本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規劃。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和運行管理,探索市場化推動機制。
第二章 追溯運行
第八條 國家追溯平臺是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建設,供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檢測機構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展追溯業務的全國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信息化平臺。
第三方檢測機構、第三方監管服務機構受托開展業務時,要參照本辦法進行注冊管理并使用國家追溯平臺。
支持有業務需求的產地農產品經銷商、運輸企業或個人,流通市場的農產品經營企業或個人,參照本辦法進行注冊管理并使用國家追溯平臺。
第九條 國家追溯平臺為推進全程追溯,設定農產品追溯基礎性指標,包括但不限于:產地生產(屠宰、加工)主體、生產基地、產品種類、數量單位、收獲(屠宰、加工)時間、質檢情況等信息,以及由此自動生成的產品追溯碼。國家追溯平臺據此生成帶二維碼的農產品追溯標簽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兩種憑證,供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主選擇。
質檢情況是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通過自檢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測的結果,可以是定量檢測結果或速測結果。兩種檢測結果都需加蓋公章再掃描上傳到國家追溯平臺。具備條件的,可將檢測設備進行關聯,使檢測結果直接上傳到國家追溯平臺。
第十條 選用國家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填寫主體信息,上傳證明材料,提交注冊申請。
國家追溯平臺優先支持農業農村部認定的“三品一標”農產品、品牌農產品,以及風險較高的重點農產品及其生產經營主體。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審核通過后,開通國家追溯平臺使用權限,生成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唯一的電子身份標識碼。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縣或鄉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結合日常巡查和信用管理,對轄區內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定期進行普查,建立監管名錄,引導符合要求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或對接后的地方農產品追溯平臺進行主體注冊。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指定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內部管理員(簡稱“內管員”)、配備實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裝備條件。提倡使用綜合追溯賦碼、掃碼、打印功能于一體的追溯終端設備,以及配套的質量檢測、包裝捆扎等設備,提高批量處理工作效率。
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配備使用可移動追溯終端設備。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要求準確采集并填報產品名稱、來源去向、產品數量等農產品追溯基礎性指標信息。各地農產品追溯平臺與國家追溯平臺實現對接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如有條件,應當在本地農產品追溯平臺上準確填報投入品使用、農事操作、養殖檔案等生產過程信息。
鼓勵使用智能化信息采集技術或設備。
農產品交易時,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通過國家或地方追溯平臺移動APP,掃描下游主體電子身份標識碼,以傳遞產品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鏈條。對方沒有電子身份標識碼的,可在追溯平臺上主動填報對方主體信息。
當下游主體提出要保護商業秘密時,產地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對該批產品追溯碼查詢權限進行設定,其他人員將不能查詢原產地生產主體、生產基地等關鍵信息,但監管機構例外。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具備賦碼條件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加施追溯標簽。有預包裝袋的,提倡在預包裝袋上印制產品追溯二維碼。不具備加施追溯標簽條件的,應當通過周轉筐、網兜等簡易包裝物進行包裝,然后加施追溯標簽。農產品交易時,產品包裝未改變的,不再重復加施追溯標簽。需要重新包裝或混裝的,要生成新的追溯標簽并加施在包裝物上。
第十五條 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時,支持產地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向市場開辦者或交易相對方提供本辦法所規定的農產品追溯標簽或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作為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的有效憑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機構應當按要求在國家追溯平臺上進行注冊,并利用相關業務頻道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等。
有業務需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在國家追溯平臺上進行注冊并開展相關業務。
已建有地方追溯平臺的,可自主選擇平臺開展業務工作,但相關業務數據應及時上傳至國家追溯平臺。
各機構人員在基地巡查、執法檢查和抽樣檢測過程中,支持使用國家或地方追溯平臺移動APP,掃描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身份標識碼,檢查追溯設施運行情況及實際應用情況,分別采集業務數據,及時上傳信息至國家追溯平臺。
第三章 管理運用
第十七條 為做好國家追溯平臺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定信息員,負責機構主體注冊基礎信息采集、管理員賬號發放與管理、業務培訓以及主體注冊信息審核等。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通過在線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追溯實施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銷其用戶帳號。
(一)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義務,故意或惡意錄入虛假追溯信息的;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傳遞義務,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鏈條不能向下傳遞的;
(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盜用、冒用、偽造電子身份標識、追溯憑證及產品追溯標識的;
(四)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規定,故意或惡意造成產品混批,導致線上信息與線下實物不符,欺騙消費者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大力推廣運用國家追溯平臺,加強追溯、監管、檢測等模塊的使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充分挖掘利用國家追溯平臺采集的大數據資源價值,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預測預警、分析決策和指揮調度能力。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各單位和個人掃碼查詢農產品追溯信息,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開展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家追溯平臺主體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臺”)主體注冊管理,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體注冊,是指在國家追溯平臺開展主體注冊申請、信息審核、賬號管理、信息變更、注銷、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適用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和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的主體注冊管理。受托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監管服務機構參照本辦法進行注冊管理。
支持有業務需求的產地農產品經銷商、運輸企業或個體,流通市場的農產品經營企業或個體,參照本辦法注冊并使用國家追溯平臺。
第三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和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和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的,應當進行主體注冊。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注冊管理工作由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牽頭負責,鄉鎮監管機構配合。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主體注冊管理工作由上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主體注冊管理工作由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
第二章 生產經營主體注冊
第四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注冊實行申請審核制度。申請加入國家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創建用戶賬號,填寫主體基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體名稱、證件類型、企業注冊號(主體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營業期限、所屬行業、主體類型、主體屬性、注冊所在地、詳細地址、經緯度坐標(自動生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聯系人姓名、聯系人證件類型、聯系人證件號碼、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體證照信息(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證照信息屬于非必填項,可根據所在地縣級監管機構要求上傳)。
第五條 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注冊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
第六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注冊申請審核通過后,即自動獲得國家追溯平臺用戶賬號使用權限。登錄后在首頁“個人中心”將生成全國通查通識、唯一的主體電子身份標識。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根據內部管理需要,應當在國家追溯平臺首頁“我的管家”—“賬號管理”中自行分配內部用戶賬號。各用戶可通過用戶賬號登錄國家追溯平臺開展相關業務操作。
第八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完成主體注冊后,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及時提交變更信息,由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審核。
第九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再使用國家追溯平臺時,應當在國家追溯平臺首頁“個人中心”提交主體注銷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由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審核注銷。
第三章 機構主體注冊
第十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主體注冊信息由上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錄入國家追溯平臺,注冊完畢后,國家追溯平臺將自動生成用戶管理員賬號及密碼。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主體注冊信息由屬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錄入國家追溯平臺,注冊完畢后,國家追溯平臺將自動生成用戶管理員賬號及密碼。
第十二條 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主體注冊信息由屬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錄入國家追溯平臺,注冊完畢后,國家追溯平臺將自動生成用戶管理員賬號及密碼。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用戶管理員賬號應當由專人(信息員)負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業務操作需要,由本機構信息員在國家追溯平臺分配本機構用戶賬號及權限。
有業務需要的,可繼續向鄉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機構分配用戶賬號及權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執法機構完成主體注冊后,主體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由信息員及時在國家追溯平臺提交變更信息,由賬號原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確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監控內部用戶賬號日常使用情況,規范內部用戶賬號使用和信息采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應當由本機構信息員監控用戶賬號日常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和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應當定期檢查平臺日志記錄等,維護賬號使用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九條 部省農產品追溯平臺對接后,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和機構主體注冊信息要實現雙向數據共享、業務融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受理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交主體注銷申請,或發現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再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注銷該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國家追溯平臺創建的用戶賬號。
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銷其用戶賬號。
(一)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義務,故意或惡意錄入虛假追溯信息的;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傳遞義務,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鏈條不能向下傳遞的;
(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盜用、冒用、偽造電子身份標識、追溯憑證及產品追溯標識的;
(四)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規定,故意或惡意造成產品混批,導致線上信息與線下實物不符,欺騙消費者的。
第二十二條 縣或鄉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人員在主體注冊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要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家追溯平臺信息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臺”)信息員隊伍,加強信息員管理,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員是指由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指定,承擔機構主體注冊信息管理、賬號分配與權限管理、賬號日常監控和管理、地方動態信息采集與報送等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信息員的管理和指導等工作,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受托事業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信息員管理與培訓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配備的信息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制度規范;
(二)熟悉計算機系統操作,具備信息化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愛崗敬業。
第五條 信息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機構主體注冊基礎信息采集與錄入工作,按需分配用戶管理員賬號和用戶賬號,避免發生賬號使用混亂;
(二)負責監控和管理所分配用戶管理員賬號和用戶賬號的使用情況;
(三)負責指導所分配用戶管理員賬號和用戶賬號的機構人員使用國家追溯平臺;
(四)負責指導轄區內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國家追溯平臺;
(五)負責采集和報送本轄區內農產品安全追溯工作地方動態信息等。
第六條 各級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信息員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信息員在發現國家追溯平臺發生使用故障時,應當及時上報。
第八條 信息員應當加強本機構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九條 信息員在賬號分配和權限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賬號分配和權限管理混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家追溯平臺追溯業務操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規范使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 國家追溯平臺”)開展追溯業務操作,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國家追溯平臺首頁開展產品、基地和車間登記,生產過程、產品批次、屠宰過程、加工過程等追溯管理,也適用于有業務需求的流通銷售過程中的追溯管理。
第二章 產品、基地和車間登記
第三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首頁“我的管家”,選定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品種,進行產品登記。品種有調整的,要及時在國家追溯平臺上進行更新。
第四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首頁“我的管家”,準確填報生產基地詳細信息,進行基地登記。基地有調整的,要及時在國家追溯平臺上進行更新。
第五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具備加工條件的,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首頁“我的管家”,準確填報加工車間詳細信息,進行車間登記。車間有調整的,要及時在國家追溯平臺上進行更新。
第三章 生產過程與產品批次管理
第六條 已與國家追溯平臺完成對接的地方追溯平臺、行業追溯平臺或第三方追溯平臺上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國家追溯平臺入口,點擊“我要生產”跳轉到本級追溯平臺,再準確填報投入品使用、農事操作、養殖檔案等生產過程信息。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對待售農產品進行批次管理,并準確填報批次信息,包括行業、產品名稱、產品來源、收獲時間、收獲數量、單位、收獲基地、質檢情況、產品認證類型等信息。
對同一品種混批出售或重新包裝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重建批次,準確填報重建批次信息。
第八條 屠宰場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對屠宰產品進行批次管理,準確填報屠宰后產品批次信息,包括屠宰數量,檢疫合格證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分割產品種類、數量和單位等。有條件的,應通過智慧化設備采集動物電子耳標信息或者檢疫合格證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動物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實現信息自動生成、上傳。
第九條 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對加工產品進行批次管理,準確填報產品名稱、生產數量、單位、生產車間、生產時間、產品認證類型、質檢情況和生產原料產地追溯信息。
第四章 流通管理與入市銷售
第十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交易中,應當請下游主體先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從首頁“個人中心”調出電子身份標識碼,然后登錄使用本方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我要銷售”掃描下游主體電子身份標識,選擇交易產品批次,填報交易數量,確認交易。下游主體應當及時核對并確認交易信息。如有必要,也可以按原操作程序提交退換貨信息。
下游主體未在國家追溯平臺注冊的,上游主體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首頁“我要銷售”,選擇交易產品批次,然后點擊“流通銷售”,并準確填報下游主體名稱、主體地址、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銷售時間、銷售數量、單位等追溯信息,再確認交易。
下游主體要求保護商業秘密時,產地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對該批農產品追溯碼查詢權限進行設定,其他人員將不能查詢原產地生產主體、生產基地等關鍵信息,但監管機構例外。
第十一條 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時,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以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我要銷售”,選擇交易產品批次,然后點擊“入市銷售”準確填報客戶主體名稱、主體地址、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銷售時間、銷售數量、單位等追溯信息,再確認交易。
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在國家追溯平臺已經注冊過的,可以參照上述第十條,利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進行掃碼交易。
第五章 信息查詢與投訴
第十二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我要查詢”,對產品臺賬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應用。
第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發現交易方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追溯違規操作行為的,可登錄國家追溯平臺首頁進行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 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有權對本轄區內生成的產地農產品追溯信息進行查詢,部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可以查詢國家追溯平臺所有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監測、執法業務操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監測、執法業務操作,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在國家追溯平臺開展主體管理、農產品基地巡查、風險監測、監督抽查、日常監管、投訴舉報、大數據應用等業務操作。
受托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監管服務機構參照本規范開展業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檢測機構以及有業務需求的執法機構應當規范國家追溯平臺信息采集,確保信息上傳及時、內容準確,發揮國家追溯平臺數據分析應用功能。
第二章 基地巡查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制定基地巡查任務后,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系統,填寫基地巡查計劃和考核任務,并發布給本機構監管人員。有條件的可發布到基層鄉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
第五條 承擔基地巡查任務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接收基地巡查任務,開展基地巡查。
第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在開展基地巡查時,應當使用國家追溯平臺或對接后的地方農產品追溯平臺移動APP掃描被巡查對象的電子身份標識。被巡查對象未在國家追溯平臺注冊的,符合主體入駐條件的,監管人員要引導其在國家追溯平臺或對接后的地方農產品追溯平臺上進行注冊。監管人員巡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將巡查信息上傳至國家追溯平臺。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在基地巡查過程中,應對照檢查規范和程序進行逐項排查。發現需移交執法機構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向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移交。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可以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系統,查看本機構監管人員基地巡查任務落實情況,并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章 風險監測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制定風險監測任務后,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系統,填寫風險監測任務(包括例行監測、專項監測),并發布給承擔風險監測任務的牽頭單位。
第十條 檢測機構按職責分為牽頭單位和承擔單位。
牽頭單位負責監測任務的分發和匯總工作,承擔單位負責監測任務的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牽頭單位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接收監管機構下發的監測任務。
第十二條 牽頭單位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下發的監測任務及方案,在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中配置監測模型,具體包括檢測對象、檢測標準、檢測項和限量值等內容。
第十三條 牽頭單位在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中把監測任務分發給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承擔單位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接收牽頭單位下發的風險監測任務。
第十五條 承擔單位根據接收的風險監測任務,開展抽樣工作。抽檢產品有國家追溯平臺產品追溯碼的,抽樣人員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掃描產品追溯碼,現場補充錄入抽樣信息。抽檢產品沒有國家追溯平臺產品追溯碼的,抽樣人員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現場錄入抽樣信息。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完成樣品檢測后,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填寫檢測結果信息。有條件的實驗室檢測設備可直接與國家追溯平臺對接,實現檢測結果同步。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在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中導出檢測結果匯總表,編制總結分析報告,通過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上傳給牽頭單位。
第十八條 牽頭單位在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中獲取承擔單位上傳的總結分析報告,編制監測任務的總報告,通過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上傳給下發監測任務的監管機構。
第四章 監督抽查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制定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系統,填寫監督抽查任務,標識緊急程度,并發布給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下級監管機構。
下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接收監督抽查任務后,制定監督抽查實施方案,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系統,向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監管機構和檢測機構發送監督抽查任務。
第二十條 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機構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接收監管機構發送的監督抽查任務,并在相關數據庫中通過隨機選擇程序,選出有執法證的抽樣人員(包括監管機構人員或執法機構人員)和被抽查單位(重點監管對象可不通過隨機抽樣,直接納入被抽查范圍)。
第二十一條 開展抽樣工作前,抽檢產品有國家追溯平臺產品追溯碼的,抽樣人員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掃描產品追溯碼,現場錄入抽樣信息。抽檢產品沒有國家追溯平臺產品追溯碼的,抽樣人員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現場補充錄入抽樣信息。
第二十二條 抽樣人員完成抽樣并將樣品移交給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后,通過國家追溯平臺將抽樣信息發送給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根據監管機構下發的監督抽查任務及方案,在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中配置檢測模型,具體包括檢測對象、檢測標準、檢測項和限量值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對所收到的由抽樣單位移交的樣品進行檢測,檢測完成后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填寫檢測結果信息,上傳檢測報告。有條件的實驗室檢測設備可直接與國家追溯平臺對接,實現檢測結果同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根據檢測結果編制總結分析報告,通過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上傳給下發監督抽查任務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收到復檢申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管系統,填寫復檢任務,并發布給承擔復檢任務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對復檢樣品進行檢測,檢測完成后登錄國家追溯平臺監測系統,填寫檢測結果信息,并上傳給下發復檢任務的監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將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檢測報告,移交給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機構處理,查處結果可以錄入國家追溯平臺執法系統保存歸檔。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二十八條 監管人員(監管或執法機構有執法證人員)使用平臺進行日常監管時,鼓勵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執法系統”—“現場巡查”,掃描被監管對象的電子身份標識,點擊“新增現場巡查任務”,填報或上傳執法現場巡查信息。支持上傳現場照片或視頻等。
被監管對象未在國家追溯平臺注冊的,監管人員應當使用國家追溯平臺或對接后的地方農產品追溯平臺移動APP現場錄入被執法對象主體基礎信息。
第二十九條 日常監管中需現場抽樣取證的,由監管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抽樣。抽樣產品有國家追溯平臺產品追溯碼的,監管人員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掃描產品追溯碼,現場補充錄入抽樣信息。抽樣產品沒有國家追溯平臺產品追溯碼的,監管人員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現場錄入抽樣信息。支持使用現場照片或視頻等方式記錄抽樣過程。
第三十條 如需檢測的,監管人員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執法系統,向委托檢測機構發送樣品檢測任務并接收檢測報告。
第六章 大數據應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綜合應用國家追溯平臺分析決策系統中的追溯、監管、監測、執法信息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全面掌握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分析決策系統GIS模塊,跟蹤分析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數據。
第三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在國家追溯平臺動態維護風險預警指標、風險預警等級,發布風險預警信息。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在國家追溯平臺及時跟蹤風險預警信息,預防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全國統一的指揮調度中心,監控國家追溯平臺動態信息,并開展數據分析,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決策提供數據支撐,向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發布監管調度指令,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上下協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國家追溯平臺追溯標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追溯平臺”)追溯標簽管理,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追溯標簽是指由國家追溯平臺生成的、含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的載體,追溯標簽由“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字樣和公共圖標、追溯二維碼以及產品名稱、數量、收獲時間、質檢情況、生產主體、聯系電話、生產基地等追溯基本信息等要素構成。
國家追溯平臺生成的追溯標簽具體式樣見附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追溯標簽的生成、使用、保存、監督和處罰等。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對追溯標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提倡國家追溯平臺入駐企業及其產品加施國家追溯平臺追溯標簽進行交易。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追溯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需要的地方,可將國家追溯平臺形成的追溯信息下載到本地追溯平臺,編輯生成有地方特色的國家農產品追溯標簽,但原有“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字樣和公共圖標、追溯二維碼、追溯基本信息等要素不能改變。
支持社會第三方參與國家追溯平臺追溯標簽的推廣應用。
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適用的Rfid、Ras、生物芯片等追溯標簽技術和設備。
第五條 當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且未交易時,產品具備加施追溯標簽條件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打印追溯標簽,并加施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不具備加施追溯標簽條件的,應通過周轉箱、網兜、塑料袋等進行簡易包裝,然后加施在簡易包裝物上。
有預包裝的,可以通過下載追溯標簽要素信息,通過包裝印刷廠將國家追溯標簽印制在預包裝上。待正式包裝時,通過掃碼,將國家追溯平臺上生成的產品批次信息自動傳遞到追溯標簽上,進而形成完整的追溯信息。預包裝追溯碼要與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建立起關聯關系。
農產品交易時,產品包裝未改變的,不支持重復加施追溯標簽。
第六條 當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且發生交易時,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我要銷售”,選定產品批次信息,然后使用國家追溯平臺移動APP“我要銷售”掃描下游主體電子主體標識或手工填報下游主體信息等,確認交易,再將已經加施追溯標簽的產品交付給下游主體。
第七條 當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發生交易時,國家追溯平臺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我要銷售”,選定產品批次信息,填報下游主體信息等,然后將產品交付給市場內主體或生產加工企業。
第八條 當下游主體提出要保護商業秘密時,產地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對該批次產品追溯信息的查詢權限進行設定,對其他人員可顯示產品名稱、數量、收獲時間、質檢情況,不顯示生產主體信息、聯系電話,生產基地只顯示省、市兩級位置信息。
第九條 追溯標簽為矩形,采用不干膠打印,應當清晰、完整、易識讀。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根據產品或包裝物大小可自行選擇追溯標識規格。
追溯標簽參考尺寸(長×寬):25mm×15mm 、30mm×20mm、45mm×25mm、70mm×40mm、90mm×50mm。
第十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規范使用追溯標簽,保證追溯標簽與農產品對應一致。
第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追溯標簽。
第十二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追溯標簽信息,以備監管機構查驗,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三條 消費者可登錄國家追溯平臺或使用二維碼掃描軟件,輸入或掃描產品追溯碼,查詢農產品追溯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正確使用追溯標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按要求對追溯標簽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追溯標簽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錄:追溯標簽式樣
(詳見農業農村部公報網絡版,www.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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