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就人大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這些修改有
針對會上重點內容進行了詳細整理,都與廣大農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一起來了解下。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主要出于三點考慮
陳錫文表示,我國農村現在還有2億多農民的家庭,承包著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2018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這次修改主要出于三點考慮:
第一,農村改革已經40年了,農業農村情況、環境都發生了很多變化。特別是城鎮化、工業化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流動,外出務工經商,伴隨著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規模經營的發展以及各種各樣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針對這樣一些情況,對土地的流轉有必要進行一定的法律規范。
第二,根據廣大農民群眾的要求,中央對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權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確的政策。比如,順應農民要求保留土地的承包權、流轉土地的經營權這樣的意愿,中央提出了要實行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要讓農民的承包權能夠進一步更加落實。
第三,這些年來,在土地承包方面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各地有自己的經驗和創造,這些經驗應該逐步上升為政策,如果再成熟的話再轉化為法律。
基于這幾個原因,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了修改。
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重要修改
“兩權分離”變為“三權分置”
陳錫文表示,這次修改的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把中央提出的農村土地過去的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變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就是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經營權可以自己來使用,也可以流轉給別人,但是流轉了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后,承包農戶和集體簽訂的原來土地承包關系并不改變,也就是說,承包農戶流轉了土地經營權之后,他仍然享有集體土地的承包權,這一條不改變。
這是這次法律修改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它不僅對承包農戶的權益給予了足夠的保護,同時也對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各種新型經營主體流轉了經營權之后,他們的權益也在法律中得到了足夠的保護。這樣可能就會更加有利于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推進農業現代化進一步向前發展。
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
給農民吃下30年長效“定心丸”
陳錫文說,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并長久不變,這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確的表達,讓農民更加踏實了。而且法律還明確規定,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以后要繼續延長30年,這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已經明確了,所以這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下來,等于給農民吃了一顆長效的“定心丸”。
至少從現在開始到2050年這一段時間,農民兄弟都可以很踏實,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確權登記頒證的辦法發給農民“鐵證”,讓農民踏踏實實。二輪承包結束以后再延長30年,這一點可以讓農民也讓社會各方面都放心。
進城有“后路”
退出承包經營權不能是落戶前提
在推進城市化過程中,農民進城的規模越來越大,進城落戶以后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怎么辦,這次法律也給予了非常明確的回答。
陳錫文表示,法律明確提到不能把必須退出承包經營權設置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前提。也就是說,承包期內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己作主。法律明確規定,進城落戶的農民對承包期內的土地,引導支持農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可以自愿退出,也可以采取把經營權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經營的方式。
陳錫文說,在這樣的前提下,對于農民來說更加進退有路,特別是進城落戶的時候更加減少了自己的后顧之憂。
土地經營權再流轉
需要原承包戶書面同意
陳錫文說,以流轉方式獲得的土地經營權要流轉給別人或者到金融機構去融資擔保,法律是允許的,但前提必須明確原承包戶要書面同意,他不同意不行。
從這一條角度來說,也是保護承包農戶權益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這樣的內容應該廣泛地向農民進行解釋和宣傳,讓農民了解自己的權益,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要抓緊完成,國家已經搞了幾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根據主管部門掌握的情況看,到今年年底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可以基本都完成。
承包土地經營權
只能用于農業經營
陳錫文說,法律規定,我國承包土地經營權只能用于農業經營,要實行用途管制,農地轉變為非農地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因此,流轉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是不能作為建設用地去從事非農建設的,歷來如此,不會改變。
對于農村集體組織已經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家正在進行試點,在33個縣級行政單位推進依法取得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國有土地享有同等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經涉及。
下一步要等待試點的進一步推進,等到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完善后,才能確定把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正式入法。正式入法以后,33個試點地區的經驗和成果才可以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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