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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用地,三部門明確不得用于這些方面

欄目:政策信息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自然資源部時間:2021-02-19 關鍵詞:

近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范圍,為農村產業發展壯大留出用地

 近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范圍,為農村產業發展壯大留出用地空間。

 

通知全文: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發展縣域經濟,順應農村產業發展規律,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合理用地需求,為農村產業發展壯大留出用地空間,現通知如下:
  
一、明確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范圍。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是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拓展農業農村功能,延伸產業鏈條,涵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等環節,用于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村休閑觀光旅游、電子商務等混合融合的產業用地,土地用途可確定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
  
二、引導農村產業在縣域范圍內統籌布局。把縣域作為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切入點,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有效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需要。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要進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行政村村莊建設邊界內;利用農村本地資源開展農產品初加工、發展休閑觀光旅游而必須的配套設施建設,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等約束條件、不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的前提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安排少量建設用地,實行比例和面積控制,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供地手續。具體用地準入條件、退出條件等由各省(區、市)制定,并可根據休閑觀光等產業的業態特點和地方實際探索供地新方式。
  
三、拓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途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四、大力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騰挪空間用于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探索在農民集體依法妥善處理原有用地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關系后,將符合規劃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
  
五、保障設施農業發展用地。支持現代農業發展,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按照《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要求使用。對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建設對耕地耕作層造成破壞的,應認定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并加強管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所需建設用地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要求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六、優化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流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具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使用規劃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自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暫不做規劃調整;市縣要優先安排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不足的由省(區、市)統籌解決;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除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外,可將建設用地批準和規劃許可手續合并辦理,核發規劃許可證書,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強化用地監管。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嚴禁違規占用耕地進行農村產業建設,防止耕地“非糧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開發,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情況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進行動態監管,并結合國土變更調查進行年度評估。各地對村莊建設邊界外分散布局的用地管理,要與本通知一致。各省(區、市)要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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