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是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提出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之一。簡單地說,就是農民以自家承包地的經營權作為股份,入股合
土地入股既有利于合作社、農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集中連片地經營土地,也方便小農戶參與到農業現代化、產業化的潮流當中,擴寬農民的收入來源。
農業農村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六大部門,今天(12 月 24 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的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在全國推廣“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有啥好處
土地經營權入股是用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形式。推行土地經營權入股,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土地經營權入股龍頭企業和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土地經營權入股),使農民擁有更多的流轉方式選擇,讓農民分享農業全產業鏈利潤,拓展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同時,也讓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土地經營權,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上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土地經營權入股是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途徑。土地經營權入股,便于土地集中連片,實現規模化經營、標準化生產;便于培育開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其發展提供物質條件;便于促進農戶、家庭農場、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構建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聯結機制,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的長期穩定,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土地經營權入股能夠增強鄉村產業振興的發展動能。鄉村產業振興需要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要素聚集。土地經營權入股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土地與資金、技術等現代生產要素有機結合,建設原料基地,培育特色產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壯大鄉村產業,助力鄉村振興。
“土地入股”基本原則
落實“三權分置”,嚴守政策底線。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的各項權能。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依法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
遵循市場規律,發揮政府作用。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客觀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實際貢獻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場規則協商確定入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利益分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經營權入股相關政策措施,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收益權,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因地制宜推進,循序漸進發展。充分考慮地域差異、經濟基礎及農村勞動力轉移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適度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鼓勵探索形式多樣、符合實際的入股方式,不搞強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邊試點、邊總結、邊發展。
強化風險管控,維護農民利益。土地經營權入股期限不能超過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礎地力,嚴禁入股土地“非農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入股風險防范制度。鼓勵實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紅”,讓農民特別是貧困戶在土地經營權入股中有穩定收益。
“土地入股”要怎么做
創新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實現形式。根據公司股東、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確定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經營權出資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直接對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還可以先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出資設立公司。
完善土地股份組織運行機制。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經營權評估作價機制,作價應考慮土地數量質量、入股期限長短、不同要素比價等因素,參考有關部門發布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由公司股東、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等各方協商確定。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權同責,按股份比例分享決策權、分取收益、承擔責任;經全體公司股東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也可實行股、權、責差異化配置,但應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加強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財務情況依法向農戶(成員)公開。
妥善處理農戶退出問題,探索通過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調換地塊等方式,穩定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土地經營的預期。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清算后,農戶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回購土地經營權。
探索土地經營權入股風險防范措施。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承包農戶土地經營權入股進行書面備案,對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探索“優先股”,讓農民在讓渡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的權利;探索“先租后股”,讓農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穩定良好的經濟效益之后再入股。發揮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土地經營權入股保險,為農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經營權回購提供保險保障;加強農業保險,增強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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