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政規〔2019〕1號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區管委會改革發展局,省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省科普能力建設,充分發揮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領作用,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實施。
省級科普示范基地認定工作將于近期開展,請各地各單位積極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咨詢電話:85817982 85803093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科普能力建設,充分發揮科普基地普及和傳播科學文化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十三五”國家科普與創新文化建設規劃》《河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及國家推動科普事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獨立向公眾提供科普產品與服務的組織機構,是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有效平臺,具有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領域有引領、帶動、輻射作用。
第三條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認定與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示范基地分為綜合場館、專題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務、信息傳媒等五類。
(一)綜合場館類。具有豐富的科學展示和互動資源,主要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綜合性場館或專業類場館。
(二)專題特色類。以某一個特定科學技術領域為主題,或以現代產業、科技園區等為依托,具有豐富科普資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廳、設施或場所。
(三)科研基地類。依托各類科學研究機構、科學觀測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眾開放的高水平科學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務類。以豐富的科普展示和傳播手段,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的公眾場所和公共設施。
(五)信息傳媒類。以網絡、電子、印刷品等為載體,具有拓展的線下科普空間和場所,具有前沿的、豐富的科普資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的主流媒體或專業機構。
第五條 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夠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
(二)有一定規模專門用于開展科普活動的固定場所,并具有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展板、器材、設施、經費、專兼職科普講解人員及科普展教資源。
(三)有開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計劃或規劃,并建立科普基地檔案。
(四)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技傳播能力,并且具有較強的引領、示范、輻射作用。
(五)具備持續開展重大科普活動的能力。
第六條 示范基地在具備以上基本條件的基礎上,不同類別的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綜合場館類
1.具有較大規模的獨立科普建筑,具備開展多領域科普的條件;
2.有可供觀眾演示、體驗、互動的豐富展品和設備;
3.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少于240天/年。
(二)專題特色類
1.有獨立面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展示廳,用于展示的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2.展廳外具有與科普主題相關的生產線、園區等配套科普內容;
3.展廳內展示的自然資源、新產品、新技術等科普內容,應在全省獨具特色或在省內具有領先水平;
4.向社會公眾開放時間不少于60天/年。
(三)科研基地類
1.有可供公眾參觀學習的實驗儀器、設備、科普展示廳等參觀活動場所,重點實驗室或技術創新中心用于展示開放的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2.能夠展示科學研究或創新成果的重要過程,有供公眾參觀學習的相關科普知識,所展示內容應與重點實驗室或技術創新中心的內容一致且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3.向社會公眾開放時間不少于60天/年。
(四)公共服務類
1.是由國家相關部門或相關專業機構正規登記的,且在區域內發揮公共服務職能的具有獨特自然、科技景觀的公眾場所;
2.有開展科普活動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設施設備等,科普內容要科學準確,通俗易懂;
3.常年對外開放。
(五)信息傳媒類
1.有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職能的專業隊伍;
2.有固定的欄目或版面從事科普宣傳,有先進的展示手段;
3.開展經常性的線下科普活動;
4. 科普企業要有持續開發和推出科普產品、展教具的能力。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經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逐級向省科技廳申報。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1.《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申報表》(見附件);
2.相關輔助材料,以及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評審標準與程序
(一)根據第五條、第六條制定評審標準,組織5-9名專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擇優評審。
(二)評審結果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三)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將授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證書及牌匾,有效期限為3年。
第四章 職責與義務
第九條 示范基地每年要制定年度科普活動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條 示范基地每年度末要對運行情況和科普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年度總結,積極配合開展科普統計,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示范基地發生遷址、重建、法人變更、承建單位變更或其他重大變化的,應提前逐級向省科技廳報告,并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應協助本地科技、宣傳、教育、科協等單位或部門開展全國、全省或區域性的科普活動。在“科技活動周”活動期間,應組織開展或積極參加當地的科普活動。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示范基地實行“常年申報、定期評審、統一認定、分類指導、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實施網絡化的申報和管理,在省科技廳官網設置登記申報入口,網上填報重要科普活動和每年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第十五條 建立總結評價機制,每年進行年度總結評價,全面了解和掌握示范基地的年度運行狀況,總結經驗,解決問題,促進發展。每3年組織對示范基地進行評估,對示范基地的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一)年度評價檔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年度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示范基地,優先列入支持范圍;評價結果為合格的,提出發展指導意見;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評估按基地類別進行,依據類別設置不同指標。評估內容包括3年科普活動開展情況、科普工作效果情況、未來3年科普發展規劃等。評估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基地重新授牌,不再重新申報與認定;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示范基地取消資格。
第十六條 加強監督,建立退出機制。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資格:
(一)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宣傳邪教、封建迷信,或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三)發生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受到國家或省市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不能達到示范基地認定標準或不能履行示范基地職責和義務的。
第六章 服務與支持
第十七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為示范基地開展科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支持與服務,不斷提升示范基地的建設水平。
(一)組織或委托相關專家開展服務。省科技廳定期組織專家對示范基地開展考察和服務活動,對示范基地的建設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建設河北省科普資源共享平臺。支持示范基地通過組建行業聯盟、區域聯盟等形式整合資源、優化布局,為示范基地的協同發展提供支持與服務,形成品牌效應。
(三)納入科普項目和活動支持范圍。對認定的示范基地,支持申報科普項目、參與省級科普活動,鼓勵進一步開發和推出更多的優質科普資源,向公眾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務。
(四)組織開展交流培訓。定期組織開展科普工作培訓,提高相關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條 通過認定的示范基地,依法享受國家科普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兩年。《河北省省級科普基地認定辦法》(冀科政〔2009〕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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